1、丁忧就是祖制,具体说来,是朝廷官员的父母亲如若死去,无论此人任何官何职,从得知丧事的那一天起,必须回到祖籍守制二十七个月,这叫丁忧。
2、历史介绍 遇到父母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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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多专指官员居丧。
4、古代,父母死后,子女按礼须持丧三年,其间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预吉庆之典,任官者并须离职,称“丁忧”。
5、源于汉代。
6、宋代,由太常礼院掌其事,凡官员有父母丧,须报请解官,承重孙如父已先亡,也须解官,服满后起复。
7、西汉时规定在朝廷供职人员丁忧(离职)三年,至东汉时,丁忧制度已盛行。
8、此后历代均有规定,且品官丁忧,若匿而不报,一经查出,将受到惩处。
9、但朝廷根据需要,不许在职官员丁忧守制,称夺情,或有的守制未满,而应朝廷之召出来应职者,称起复。
10、明清时期丁忧三年终制,重新出来任职为起复 夺情则另有规定。
11、后世大体相同。
12、清代规定,匿丧不报者,革职。
13、《汉书.薛宣传》:“宣有两弟明、修,后母常从修居官......后母病死,修去官持服。
14、”《宋史.礼志二八》:“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阁职事者丁忧,并令持服。
15、又诏:‘川陕、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许其终制。
16、”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二》:“丁忧事例。
17、《会典》:内外官员例合地制者,在内(在朝)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在地方)由该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
18、京官取具同乡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开明呈报,俱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
19、”又“督抚丁忧,不得遽行送印,其任内文卷,择司道一人代行,听候谕旨方准离任。
20、” 武将丁忧不解除官职,而是给假100天,大祥、小祥、卒哭等忌日另给假日。
21、 法律规定,丁忧人不能租赁私人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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