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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不管是杀猪盘,还是销售商品诈骗,或者其他类型的诈骗,经常一抓都是一个公司,在公司里,业务员是一个比较大的群体,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业务员如何处罚,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犯罪地位如何认定呢?
根据本人的办案实际,在犯罪数额以及地位认定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这种诈骗案件,是共同犯罪,应该以业务员进入公司的时间为节点,之后整个公司的犯罪数额业务员都应该承担责任,也即对公司犯罪总额负责,但根据业务员在整个案件中的贡献作用,对业务员以从犯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业务员虽然在公司中工作,但公司中的每个人都是独立完成自己的业绩,与其他人员并不互相合作,因此,应当只对自己个人犯罪数额负责,但业务员对被自己诈骗的被害人损失负有直接主要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业务员不构成从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整个公司分为若干个业务小组,业务员处于其中一个小组,应当对该小组的犯罪总额负责,根据其贡献大小来定罪处罚,比如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解答》)中,就诈骗犯罪团伙中不同层级人员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的解答体现了上述裁判观点。《解答》明确:普通业务组长,以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量刑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
以上三种观点,都有自己的道理,也都有相应的法院判决,但是因为各个检察院和法院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如何争取到一个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方法,则需要律师多去沟通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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